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5917号之一
原告: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粤邮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8号1501-105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粤邮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