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友粤邮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5917号之一 原告: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粤邮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8号1501-105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粤邮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