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申40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时彬,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冠兵系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下属的工程事业部经理,其职责中并不包含代表公司对外借款,在涉案款项的收款人不是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且***及孙冠兵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孙冠兵有权代表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借款或者为公司利益借款的情况下,不宜认定玉泉工程处与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审对***要求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树周
审判员  秦华玲
审判员  秦光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顾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