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辖45号
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夏庄北巷35号。
法定代表人:曹根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时彬,董事长。
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4月25日,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建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青州佳华香墅小区。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因资金短缺,多次向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具体如下:(1)2013年12月24日,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延期还款申请,载明:截至到2013年12月24日,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已向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计415万元整,月息按1%计算,截止2013年12月18日利息计17万元整,之后利息未付.(2)2014年1月10日,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月息按1分计算。其中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利息5000元已付,之后利息未付。(3)2014年3月4日,诚建潍坊分公司向佳华公司出具承诺书,第1页共2页载明: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施工的佳华香墅项目,向佳华公司借款40万元整(月息1%)。其中2014.3一2014.4.7的利息4000元已支付,之后利息未付。(4)2014年4月24日,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月息按1分计算。综上,被告总计借款525万元,该借款本金在双方最终工程决算时已扣回,但尚欠利息4827933.33元未支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共计4,827,933.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副总经理王强系青州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江之弟。为使案件能公正审理,现将本案报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副总经理王强系青州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江之弟。为使案件能公正审理,青州市人民法院现将本案报请指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崔福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