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31630993673,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46-1号。
被执行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前街村民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E3501119,住所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崔寨街道前街村。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前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01民终134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后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2021年3月份、4月份、6月份多次向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控,2021年3月份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6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姚圣雨
审判员 于昌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