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新国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4执1375号之三
关于无锡新国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飞公司)与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2019)苏02民终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华威公司向新国飞公司指定账户分三期共支付40万元了结本案,其中2019年3月25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19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19年5月30日之前支付20万元,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新国飞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二、新国飞公司在收到上述第二期款项三日内向华威公司提供案涉产品的序列码、合格证。三、新国飞公司在收到上述第三期款项同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华威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988元减半收取4494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764元,由新国飞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88元减半收取4492元,由华威公司负担。因华威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新国飞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8883.40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裁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502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华威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华威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分支机构信息。华威公司在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投资金额5000万元,本院已委托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3年)。本院至华威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华威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经执行,尚有318883.40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其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华威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向新国飞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华威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新国飞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华威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对华威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执转破、执行悬赏,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成新 审 判 员  郑维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书 记 员  杨淼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