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06执恢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变压器1号。
法定代表人黄汉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刘歆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6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欠款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合计1277664元。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及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9日、5月25日、9月28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277664元未执行。
因被执行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爱国
审 判 员  乔永强
审 判 员  李榜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 清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