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81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冷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沙塘湾办事处长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全权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冷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381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钟友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