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等与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民终1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之夫、***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源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联盟山108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华源线缆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华源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华源线缆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华源线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湖南华源线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慧 审 判 员 罗 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 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