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铭元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君丽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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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9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铭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八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兴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甲5号科峰公寓四层422号。
法定代表人:阮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山君丽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曙光钢材市场商业楼8813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君。
上诉人唐山市铭元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铭元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铭元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木子
审判员孙乾辉
审判员王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