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3民初738号
原告大连嘉圣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IVB-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万衡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嘉圣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衡检测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嘉圣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嘉圣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