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2执异4号
申请人:大连弘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金龙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870996756。
法定代表人:林茂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010856832。
被执行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6553072XB。、
被申请人:钟永华,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连弘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钟永华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大连弘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申请人钟永华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弘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大连弘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将被申请人钟永华追加为申请人大连弘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正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