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8执1481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67581.15元,违约金153516.2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611元。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在送达后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从2020年10月27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人员生命树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现场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委托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进行传统调查,只发现被执行人***其有一处房产信息(已经抵押),遂进行查封,为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其两部车辆,遂进行查封;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委托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于2020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约谈方式,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圣飞 审判员  程 昕 审判员  俞红干
书记员  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