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02执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大连泉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刘文浩、刘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2020)辽02民终152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4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于2021年1月5日、2月19日、3月8日、4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泉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刘文浩、刘阳名下的工商登记税务信息、银行存款及证券保险信息、房产情况和车辆信息,于2021年1月5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大连泉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刘文浩、刘阳名下工商登记、银行理财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以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案涉抵押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
审判长 王宝成
审判员 蒋希宏
审判员 张如龙
法官助理 马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