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民申3572号
再审申请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9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众邦公司所诉要求撤销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问题,原一、二审均已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未约定众邦公司以他人与债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为其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的前提条件,众邦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或虚假告知足以影响其是否同意合同主要内容的事实,因此,众邦公司行使撤销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众邦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亦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所提“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等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众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鹿凝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王颖姝
书记员 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