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8812号
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白雪莉(SHELLEYLYNNBARRETT),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晓龙,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许晓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后,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7349.4元;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
代理审判员  赵 闯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