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17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苏伟,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媛媛、宋文(实习人员),均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宇,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浩。
被执行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许晓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文浩,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刘阳,女,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刘文浩、刘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辽020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裁定拍卖案涉抵押不动产即登记于被执行人刘文浩名下位于大连市××区××非住宅(下××抵押物××)、大连市××区××单元××住宅(下××抵押物××)及大连市××区××韵街××号非住宅(下简称抵押物3)各一处。上述抵押不动产经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其中抵押物1拍卖成交,获拍卖款人民币94.08万元;抵押物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原买受人所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34.672万元不予退回,本院裁定重新拍卖,后经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抵押物3经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申请变卖,因无人竞价而变卖不成。通过上述处置程序获拍卖款及拍卖保证金合计人民币128.752元。扣除网络拍卖服务费人民币5633.94元,余款人民币128.188606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扣除申请人垫付的执行费人民币15275元、案件受理费115440元,实际执行回款115.117106万元。其间,我院分别于2021年9月8日、10月11日、11月1日、2022年4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刘文浩、刘阳名下的工商登记税务信息、银行存款及证券保险信息、房产情况和车辆信息,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刘文浩、刘阳名下工商登记、银行理财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以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
审 判 员 梁超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军
书 记 员 曲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