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栋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交投数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某某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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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8529号
原告:杭州交投数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52954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白鹿塘村(邱家坞)。
法定代表人:朱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章剑飞,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0060159U,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漕河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赵骏栋。
本院在审理杭州交投数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交投数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交投数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交投数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杭州交投数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灿祥
二O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钱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