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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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3147号
原告:嘉兴市琦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路北侧(嘉兴市钢铁市场1号房11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5906817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漕河泾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006015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琦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琦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980元,共计2005元,由原告嘉兴市琦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