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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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5566号
原告:**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漕河泾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006015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1005号交通大楼六楼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82691920E。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拒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