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421民初3384号
原告:**,女,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系父女关系),男,住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迎宾大道四段5号12**5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吉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吉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安绮,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漕河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计14,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