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栋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东栋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9民初16号
原告: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栋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栋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1元,减半收取计2551元,由保定琦胜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臧丙辰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冯淼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