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320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0号11楼。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茂村“八十亩”。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小榄设计院)与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榄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榄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41445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23472.2元(以29157元为本金,分别从2018年1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2288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28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针对街市的建筑、电气、配电,厨房的给水、排水、电气、通风等设计项目。合同约定总费用为61445元,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18434元,完成所有设计后5日内支付30723元,发包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12288元;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由于被告一直未付设计费,原告于2018年1月5日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9157元(18434元+30723元),并出具了增值税发票。2020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设计费共61445元。涉案市场早已投入使用,但迄今为止,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的费用,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设计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三鸟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5日,三鸟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小榄设计院(作为设计人)就三鸟市场工程设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一),部分约定及载明如下:设计项目包括:街市的建筑、电气、配电,厨房的给水、排水、电气、通风;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设计要求、红线图各1份;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前述设计项目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各8份,提交日期为发包方确认方案后21日内;本合同设计收费为61445元,第一次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30%定金18434元,第二次于完成所有设计文件后5日内支付50%即30723元,第三次于发包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20%即12288元;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晒图费价钱:A0,10元/张;A1,5元/张;A2,2.5元/张;A3,1.25元/张;A4,0.625元/张(A1+=A0;A2+=A1,以此类推)。设计人在收取每次款项前,必须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不支付任何款项并不构成任何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等。小榄设计院称案涉项目已于2017年12月设计完成并交付图纸,于2018年1月9日向三鸟公司开具金额为49157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2019年7月4日已收取20000元,双方已于2020年10月28日进行结算,案涉工程项目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小榄设计院向本院提交了增值税发票、结算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查,小榄设计院于2018年1月9日向三鸟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9157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复印件上有三鸟公司员工***签名。小榄设计院多次通过微信向***要求支付设计费。***于2020年10月28日在发包人三鸟公司负责人落款处签名确认设计费用合计61445元。小榄设计院认为三鸟公司签订上述结算表后未支付过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于2022年1月5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小榄设计院主***公司尚欠其设计费41445元的事实,有小榄设计院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结算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三鸟公司对此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其真实性,且小榄设计院保证其庭审陈述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三鸟公司至今未向小榄设计院清偿设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小榄设计院诉请要求三鸟公司支付设计费41445元及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结合案涉设计合同关于进度款支付、付款前需开具等额增值随发票的约定以及三鸟公司的已付款情况,现小榄设计院已开具金额49157元的增值税发票,故该款项49157元应于2018年1月9日支付,扣除已付的20000元,即该期尚欠款项29157元的违约金应从2018年1月10日起计付。小榄设计院主张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明显过高,而中国人民银行已取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并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院酌定调整该部分违约金按以下方式计付:以2915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另,因小榄设计院未开具其他款项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故其要求三鸟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案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设计院支付设计费41445元及违约金(以2915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计71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设计院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设计院负担177元,被告中山市***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534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建筑设计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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