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有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有色苑。
法定代表人:陈宏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匡卫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三叶管道研发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刘安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新0106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250,501.53元,执行费3,658元。
本院在执行阜康有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包括银行账户、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账户里有少量存款。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我院于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名单;同时工作人员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但是被执行人未传唤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工作人员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签于被执行人目前的实际情况,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为250,501.53元,执行费3,658元,本案执行标的250,501.53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艾孜买提江 阿尔肯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