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民初1586号
原告:阜康有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阜康市。
法定代表人:陈宏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卫东,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色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贾福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康有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有色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阜康有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阜康有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屈 云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加依达·夏依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