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杉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天津路民和新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300063514711J。
法定代表人:李三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博,湖北平常律师事务所老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十堰茂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樱桃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343398540L。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勇,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十堰茂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十堰茂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勇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十堰茂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勇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茂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勇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4658806.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