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03民初196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王家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王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3ME0518003F。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日照丰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7663366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王家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日照丰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