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丰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王家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03民初196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王家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王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3ME0518003F。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日照丰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7663366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王家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日照丰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