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神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农得利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神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12506号
原告:四川农得利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5层509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九州,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神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22号1栋3单元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农得利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神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农得利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农得利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农得利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2.5元由原告四川农得利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