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302民初209号
原告:***,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哈达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与被告鸡西哈达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曹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