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辖终2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汉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西一路65号2栋603号。
法定代表人:万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海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种衍民,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60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采购合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未进行说明或提示,故管辖约定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本案应由上诉人工地所在的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案涉《采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合法有效。合同中的买方即上诉人,其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合同加盖有双方当事人印章,且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上述管辖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