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6577号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进,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系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宋晓亮,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系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汉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西一路65号2栋603号。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汉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