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994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
被告:四川汉唐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科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万兴雄。
原告***与被告四川汉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映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