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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巨鼎高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8428号
原告:安徽巨鼎高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碑路以北九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T9JD19F。
法定代表人:*礼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蜀山区长*西路297号金域华府公寓式酒店商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KGG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如,行政经理。
原告安徽巨鼎高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巨鼎高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巨鼎高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