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771号
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伏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3146634566。
法定代表人:邹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916号澳中财富中心一期2402-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KGG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致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李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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