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沃驰阀门有限公司、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4财保4号
申请人:南京沃驰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7585334XQ。
法定代表人:梁辉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佳,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平,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澳中财富中心****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KGG5Q。
法定代表人:陈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沃驰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30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沃驰阀门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01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中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