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0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916号澳中财富中心一期2402-24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少敏。
原告张家港市亚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40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40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的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包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