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4356号

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1JQ650。

法定代表人:蔡传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澳中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KGG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融创新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叉口华润大厦****1340100AM2MRTK20E。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84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84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杜晓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