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4356号之一
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1JQ650。
法定代表人:蔡传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澳中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KGG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融创新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叉口华润大厦****1340100AM2MRTK20E。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1元,减半收取7225.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5.5元由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晓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