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4356号之一

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1JQ650。

法定代表人:蔡传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澳中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KGG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融创新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叉口华润大厦****1340100AM2MRTK20E。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1元,减半收取7225.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5.5元由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晓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