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4356号之二
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1JQ650。
法定代表人:蔡传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澳中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KGG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融创新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叉口华润大厦****1340100AM2MRTK20E。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宜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皖0104民初4356号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84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842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晓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定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