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南宁金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311号 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南宁金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金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80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710488.33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45050160465000001088,实际冻结1337.50元;2.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451060200013000123735,实际冻结0.00元;3.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800131388388883,实际冻结0.00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45050160465000001087,实际冻结116075.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710488.33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银行合肥包河支行营业部、182754579613,实际冻结0.0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34050147860500001649,实际冻结133.21元;3.浦发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63010078801400005637,实际冻结0.00元;4.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123911716510501,实际冻结927.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710488.33元,开户行、账户:1.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346010100100447078,实际冻结0.00元;2.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346010100101411408,实际冻结0.00元;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9550880057966400176,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止。 于2022年12月10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75%的股权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380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