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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421民初102号 原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916号澳中财富中心一期2402-2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街道东升路18号2号楼102室。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173798.21元,并以173798.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6月14日起算至款清日止。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苏州******永丰花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苏州******永丰花苑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为5820096元,质保金按工程竣工结算款的3%留存,质保期为两年,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2020年6月15日,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签署《单位(项)工程验收接管交接表》,确认对案涉工程功能验收合格,验收记录资料齐备,物业同意接管,质保期起算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2021年1月13日,被告做出《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二审)》,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5793273.77元,则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为173798.21元,质保期满日应为2022年6月14日。质保期满后,被告未依约支付质保金,且经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原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审定的造价总金额和已付款总金额无异议,但在案涉工程的物管公司对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情况确认前,质保金尚不具备退还条件。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合同约定总造价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退回及保修详见附件6《保修协议》;《保修协议》约定的保修期限,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年限、防水工程5年(浙江省8年)、外墙保温5年、供冷和供热为2个采暖或供冷期、给排水工程2年、GRC工程5年、植物保活期2年或一个花期、除前述约定外的其他事项2年、若约定与地方或国标不一致则按较长的保修期为准;质量保修责任第6款约定,发包人开出《施工单位质保金(赔偿)扣款通知》等公函,如承包人采取回避、推诿、拒绝签收的行为,导致投诉或赔偿,发包人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保修协议》约定的质保金退还的条件为,合同承包内容涉及的保修期均不超过两年(含)的合同,保修期到二年后,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发包人收到物管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按留存质保金的100%减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款项责任后,如有剩余,由发包人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本案事实由原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苏州******永丰花苑消防工程合同及其附件六保修协议、单位(项)工程验收接管交接表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二审)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付质保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被告抗辩称,案涉工程的物管公司对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情况尚未确认,质保金尚不具备退还条件。经查,案涉《保修协议》约定的质保金扣款依据为发包人(被告方)开出《施工单位质保金(赔偿)扣款通知》等公函,且物管公司只是发包人的委托人,即发包人本人就能确认和举证扣款事项,被告抗辩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敏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73798.2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73798.2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6月14日起算至款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7元,保全费1434元,诉讼费用合计3411元,由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