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2603号
原告: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欣乐商厦601室-101。
法定代表人:***,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飞祥,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久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