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6民初1849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区。 被告: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旭东路777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传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广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0840元及利息(以6084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被告广传公司处承包南京市中山科技园经济适用房三期(复建房四期)项目,被告***承包工程后将项目的现场围墙砌筑工程及部分辅助工作交由原告承包。双方约定围墙砌筑综合单价300元/米,点工按150元/日结算。协议签署后,原告安排人员砌筑围墙,并带领工人从事拆除围挡、搭建围挡、现场清扫等工作。该项目2019年6月底完工,原告经与被告现场工作人员核算,原告共计为被告砌筑围墙420.8米,合计工程款126240元(420.8*300);辅助工人共计64个工,辅助工工程款9600元(64*150)。上述合计工程款135840元,原告仅收到被告***、被告广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合计75000元,尚有工程款60840元未收到。另,被告广传公司承接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应在被告***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及广传公司合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000,尚欠原告工程款20840元属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被告广传公司辩称,被告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结算总价为225150元,被告已结清,不应再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9年2月26日,广传公司与***签订《围墙施工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广传公司将南京中山科技园经济适用房三期(复建房四期)项目的施工现场围墙砌筑工程交由***施工。协议4.1条约定围墙砌(浇)筑综合单价计300元/米,工程量按实计算。协议4.2条约定点工按150元/日计算,以广传公司方的现场代表书面签认文件为准。协议4.3条约定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实际结算金额的60%,尾款在春节前结清,不计算利息。2.2019年3月7日,***与***签订《围墙施工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将南京中山科技园经济适用房三期(复建房四期)项目的施工现场围墙砌筑工程交由***施工。协议4.1条约定围墙砌(浇)筑综合单价计300元/米,工程量按实计算。协议4.2条约定点工按150元/日计算,以***方的现场代表书面签认文件为准。协议4.3条约定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实际结算金额的60%,尾款在春节前结清,不计算利息。3.2020年1月18日,广传公司与***签署《结算单》,载明:今有***在广传公司承建的南京中山科技园经济适用房三期(复建房四期)附属工程完成小区围墙施工703米,结算按300元/米计算,计费用210900元整。另有零星点工95个(包括搭建、拆除围挡、清扫道路),结算按150元/工计算,合计费用14250元整。上述合计***班组费用为225150元。4.2019年9月3日,***方的现场代表(**、**)确认***施工的工程款及点工费合计135840元。5.2019年5月7日,**向***出具《收条》一份,收到***给付的工人工资50000元。该收条中记载的50000元,***实际给付**40000元,另10000元为***收取。6.2020年1月21日,***向广传公司出具的《***》载明“中山科技园围墙清包工程,工人工资年底付款结束,余款明年结算,保证年前无工人来讨要工资。年后以毛老板清算工人工资,于广传公司无关”;***、***向广传公司出具的《***》载明“中山科技园围墙包清工人工工资以付清工程余款,由***联系**和***协商结算,与广传公司无任何关系”;同日,***向广传公司出具《收条》,收到科技园围墙工人工资款42000元。7.证人**的证言如下:其于2019年5月7日向***出具的《收条》,所收到的现金40000元,非***与***签订的《围墙施工分包协议》中工人工资,属***支付给他个人款项,与***无关……。8.广传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结算总价为225150元。广传公司的汇款凭证及***、***向广传公司出具的收条,合计向***、***支付工程款225150元。原告陈述收到被告***、被告广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合计7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等陈述,广传公司与***签订《围墙施工分包协议》,***与***签订《围墙施工分包协议》,***、***出具的《收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1.***尚欠***工程款的金额及逾期付的利息损失;2.广传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了**于2019年5月7日向其出具《收条》,**收到40000元;***、***于2020年1月21日向广传公司出具的《***》载明“中山科技园围墙包清工人工工资以付清工程余款,由***联系**和***协商结算……”。证明***主张的涉案工程款应扣减**所收的40000元。对此,但***、**均予以否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举证的上述二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的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辩称,**所收的40000元,应扣减***在本案所主张的工程款,本院不予采信。至此,***尚欠***工程款608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但***就**所收的上述40000元,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与***签订的合同约定“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实际结算金额的60%,尾款在春节前结清,不计算利息”。***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何时验收合格。即使***举证了涉案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依据“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款项”的约定,也难于确定支付款项的节点。但涉案工程***与***于2019年9月3日进行了结算,应即时清结。本案“60%”款项中的未付款6504元逾期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4日起计算;2020年度春节放假起始点为1月24日,按约定尾款54336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 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广传公司在承接案涉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进行了结算,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就本案而言,首先,广传公司分包工程结算总价为225150元,广传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合计225150元。其次,广传公司向***支付42000元款项时***及***、***向广传公司出具《***》,在上述二份《***》中***均明确表示涉案款项与广传公司无任何关系。该承诺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有约束力。***要求广传公司对欠付工程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084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6504元,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止;54336元,自2020年1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084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6504元,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止;54336元,自2020年1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为6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