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2429号
原告: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杨官村北。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告: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桃花工业园长*****10幢1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七虎,男,1995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利辛县海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七虎。
被告:***,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虎、利辛县海强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虎、利辛县海强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93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虎、利辛县海强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93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