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5执保625号
申请人:***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杨官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桃花工业园长*******1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七虎,男,1995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申请人:利辛县海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七虎。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能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虎、利辛县海强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能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虎、利辛县海强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93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能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虎、利辛县海强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93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