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1018号
原告: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杨官村北。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原告:***,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长*****10幢1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七虎,男,1995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利辛县海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七虎,经理。
被告:***,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虎、利辛县海强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37693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沥青买卖合同,由***、*七虎、利辛县海强运输有限公司为安徽皖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被告欠原告部分沥青款376939.4元,原告多次催要,不予以支付,为此,形成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2405元,由原告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