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4121号
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狮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章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龙祥,男,该公司安环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大市场6栋6-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胡贵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以案件需要补充有关维修费用的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353元,减半收取计4676.50元,由原告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国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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