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路295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95746780U。
关于***与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8464元及本金,已执得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705执2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王金德
审判员 华时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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