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5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铜陵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东郊办事处恒威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57394682。
法定代表人:**保。
被申请人:***,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区。
被申请人: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北京东路295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95746780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铜陵市**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铜陵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83786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