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财保4号 申请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西楼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545980753。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北京东路295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95746780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5800000元为限。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5800000元(1、开户名: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铜陵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2、开户名:安徽圣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滔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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