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金贝阳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183号
申请人:徐州金贝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1MHNHQ58,住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
法定代表人:李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
被申请人: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RQ420L,住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中段北侧7#104号。
法定代表人:魏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金贝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金贝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8583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金贝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858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春澍
书 记 员  王 超